录科

导读:录科的基本信息
拼音:lù kē注音:繁体:錄科
录科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

录科的基本信息

拼音:lù kē

注音:

繁体:錄科

录科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未经科考者,均须学*考试,名为录科。

意思解释释义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辞典解释

录科lùkēㄌㄨˋㄎㄜ

清代科举制度,生员欲乡试前,先由学*预行科试,录取优异者;并荐举者,造录名册,送入科场,称为「录科」。

《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录科,又取了第一。」

网络相关解释

录科

清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未经科考者,均须学*考试,名为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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