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2025-06-28

本部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1次修订,2003年第2次修订。本部分代替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包括带有一个容量不超过5L的分离式水箱或蒸发器的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本部分与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的主要差异如下:a)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2—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b)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2—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c)本部分5.3规定22.102的试验在第11章的试验中进行,而GB4706.2—2003则规定在第11章试验结束时进行(注意:本部分的22.102为2003版的22.103,22.103为2003版的22.102)。d)GB4706.2—2003中7.1增加了脚注1),本部分取消。e)GB4706.2—2003中11.6为不适用项,而本部分为适用。f)GB4706.2—2003第14章的空章改为本部分的瞬时过电压。g)15.2中溢水试验试验的方法略有改变。h)19.4的试验要求有变化。i)本部分增加21.102跌落试验要求。j)GB4706.2—2003中22.102“为满足19.4要求而装在电熨斗内的任何装置应是非自复位型的,并只能用工具才能触及到”一句在本部分中移至24.101。k)本部分增加22.107的要求。

标准号:GB 47062-2007

标准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英文名称: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irons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6-03-27

实施日期:2009-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3家用电热器具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030家用电气设备综合

替代以下标准:替代GB 47062-2003

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GB4706.22-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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