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导读: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级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编号为210206,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1、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2、单位实际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财*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注意不同的税种预算会计业务不同

(1)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

(2)交纳代扣代缴个税时:

借:行*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财*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3)交纳单位所得税时:

借:非财*拨款结余

贷:资金结存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

(四)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等),贷记“财*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多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5.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税额:

湖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湖北省不同城市的规划大小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如: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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