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导读: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会计科目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402),即在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

会计科目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402),即在“非税收入(103类)”下“行*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款)”科目下设立“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02项)”科目,反映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入。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核算内容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核算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入。

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NO.1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按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NO.2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申请时应当交纳的申请费,具体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NO.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官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相关解读

“行*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款)”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法规、**院有关规定、**院财*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级科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事业性收费”反映。

“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02项)”下设立诉讼费(103040201目)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事业性收费(103040250)科目。

诉讼费(103040201目)科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收人。

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事业性收费(103040250)科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事业性收费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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