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收入
服务保障收入
会计科目服务保障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级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立的明细科目“服务保障收入”,科目编号为410101,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服务保障收入科目核算内容
“服务保障收入”科目核算具有服务保障性质单位为服务保障对象提供各类服务保障,从*本级或其他部门取得专用财*款项收入。
事业收入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财*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拨款。
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以外的同级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包括财*和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设置“服务保障收入”、“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出租收入”、“培训收入”、“管理费收入”、“非同级财*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款”科目。
2.向财*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