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局往来
全国联*往来
会计科目全国联*往来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全国联*往来(1302)”会计科目,属于共用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划转外省(市)的收汇、上缴国家的外汇。
全国联*往来的会计核算
划转和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收到外省(市)转入的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经与全国联*对账后,再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收汇核算。
全国联*往来的会计分录
一、如果收到不应在结汇地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的贸易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将该笔外汇调给有关分*时,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往来 *
有关分*收到该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全国联*往来*
贷: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二、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按月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将外汇及时缴交总*。会计分录如下:
借: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
贷:全国联*往来——总*
2.经贸部门在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有偿上缴户的外汇时,应由经贸部门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当地分*负责将外汇调到经贸部在国家外汇管理*的二级账户。会计分录同上。
三、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证明时,凭以计算侨汇留成和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手续。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往来
四、各分*收到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中央在地方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并应由中央部门办理留成和上缴外汇的结汇证明时,应将这部分外汇设专户存储,并按月上划国家外汇管理*。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入外汇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单位户
2.划转外汇时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外汇单位户
贷:全国联*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