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导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收支分类科目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7,中央与地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收支分类科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7,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1030147项)科目,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人。
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性基金,以及参照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资金。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概述
根据财*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的通知要求,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如下: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标准 | 160 | 125 | 105 | 90 | 75 | 65 | 59 | 53 | 47 | 41 | 35 | 30 | 25 | 20 | 15 |
注: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范围,依据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区划简册200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