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的含义
词语解释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标的受损,经公司赔付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余物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标的时候获得财产会折价给投保人,那么该财产就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实际赔偿为应支付赔偿减去该获得财产;如果保险人未将该财产折价投保人,那么这部分财产为保险人损余物资,实际支付赔偿等于应支付赔偿,该物资纳入资产负债表内体现。
损余物资在会计实务中指“损余物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损余物资应根据受损财产残余部分的可用程度,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从赔款中扣除。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收回处理。收回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款支出。
会计期末,重新判断市场价格,将市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款支出。
“损余物资”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贷方登记处置损余物资时转出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相关名词解释
保险标的:又称为做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求进行确定的,在不同的保险险种中,保险标的有所差异,比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为财产和其相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人的健康等;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等。
原保险合同: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的一个定义,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其中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就是寿险原保险合同,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就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损余物资的会计处理
1451 损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损余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损余物资业务核算的常用科目——赔付支出
“赔付支出”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损余物资的账务处理
1、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可做以下分录: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
2、处置损余物资时,调整赔付支出后,账面价值多于收到的金额时,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赔付支出
贷:损余物资
若是账面价值少于收到的金额,则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赔付支出
损余物资的实务处理
对于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一般设置“损余物资”科目、“赔付支出”科目等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下面将以案例详细介绍损余物资的实务处理。
【案例】新华保险投保的一份甲公司仓库存货,2018年5月由于意外失火造成重大损失,财险公司决定赔付500 000元,赔款尚未支付。新华保险收益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损毁存货价值160000元,归财险公司所有。同年7月以转账支票支付赔款。假设9月,财险公司以200 000元的价格将损余物资卖出,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款时:
借:赔付支出 500 000
贷:应付赔付款 500 000
2、结案赔付,收回损余存货 160 000元:
借:损余物资 160 000
贷:赔付支出 160 000
3、以转账支票支付赔款时:
借:应付赔付款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4、将损余物资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损余物资 160 000
赔付支出 40 000
损余物资增值税处理
在财产保险理赔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可以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