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全称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按规定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修建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性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属于中央五项的国防专项建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资金全额纳入财*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不得挪作他用。财*、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审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调控和截留。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事业性收费收入。《财*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费种类别:“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事业性收费收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担负人民防空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禁止性规定:
(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中共中央、**院、中央*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三部分第9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院、中央*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第三点第(九)条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的法规*策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的法规*策: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优惠*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三)《**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四)《**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五)财*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第五条第一款:“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要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策。”
(八)《**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如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以及设置的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三部分组成。”
(九)《**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十)《**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事业性收费。”
(十一)财*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事业性收费。”明确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二)财*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监狱布*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收**院财*、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