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风险调整
非金融风险调整
企业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非金融风险调整,是指企业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非金融风险调整的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估计履约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非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非金融风险对履约现金流量的影响。企业应当单独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得在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中隐含非金融风险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企业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将非金融风险调整账面价值变动中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金额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一)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减少额,确认为新增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二)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增加额,减少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冲减当期保险服务费用;超出亏损部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