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不含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作为超收收入直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部分)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以及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财*部发布的《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部门机动经费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部收回。
第十七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财*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由财*部收回。
第十八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部。财*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门。
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部,由财*部发文收回。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收回
根据财*部发布的《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收回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上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部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三十三条,上交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在财*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部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财*部应按照《财*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部于1月3 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部。财*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申报和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