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
存货盘亏
存货盘亏是盘点后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存货盘亏时,首先也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存货”,按规定手续报批后,根据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一)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
税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凡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2、进项税转出扣除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申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盘亏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