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收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的内容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因为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将要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损失。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设定提存计划企业义务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仅限于向独立的基金支付提存金,职工*终收到的福利金额不仅取决于企业向基金支付的提存金总额,还取决于基金运营产生的投资回报。因此,投资风险(投资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预期的职工福利)以及精算风险(因为估算的差异导致福利可能比预期的少)实质上由职工承担。
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区别
定义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而设定受益计划,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会计处理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而设定受益计划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将确定的公式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后续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时,设定受益计划应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折现方面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如果在报告期后12个月仍有支付的金额,应折现。设定受益计划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折现,包括12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风险承担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一般非企业承担,而设定受益计划一般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