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
税务术语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如下:
1、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2、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策意图。
分类所得税的缺点
分类所得税的缺点如下:
1、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
2、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
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他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
分类所得税制更适用于征收管理效率较低的国家,因为其课税简便,能够进行源泉控制,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但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许多国家用综合所得税制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或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术语解释
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
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比例税率是以税基与税额成等比例变化,不以税基大小为转移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
超额累进税率为“全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