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分立
纳税人分立
税务术语纳税人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并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的法律行为。
纳税人分立的情况
纳税人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所谓存续分立,是指经济组织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者数个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仍然存续。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解散,主体资格消灭。
纳税人分立与纳税人合并
纳税人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并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的法律行为。而纳税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组成为一个经济组织,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经济组织将其他经济组织吸收而成为自己的组成部分,被吸收的经济组织解散,其主体资格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经济组织,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消灭,只有新的经济组织存续。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纳税人合并分立税务登记办理材料以深圳税务*为例: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及复印件。 | 1份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机构
纳税人合并分立税务登记办理机构为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1.所辖办税服务厅
2.自助办税终端
3.网上办理:电子税务*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