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原则

导读:目的地原则 税务术语 目的地原则又称终点原则、消费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 采用目的地原则的原因国

目的地原则

税务术语

目的地原则又称终点原则、消费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

采用目的地原则的原因

国际货物贸易下,大部分国家对跨境货物贸易采取了“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策,可使本国商品价格不含增值税参与国际竞争,以鼓励和支持本国产业,以及使进口商品价格含税进入国内市场,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认可和推崇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这里的“出口地不征税,进口地征税”的原则,就是消费地原则,在商品的消费地来征收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国际贸易背景下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前提是大家都采用同样的规则)。

与货物贸易征税原则类似,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目的地原则,亦可降低因跨境增值税*策不一致所带来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这也是OECD的征税权划分原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中国作为深度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全球头部贸易国,且加入了WTO,总体上有必要参照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规则制定我们国内的增值税*策,否则将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目的地原则和来源地原则划分境内、境外行为

有关增值税的课税权归属何地,有目的地原则与来源地原则之分。二者不但应用于国际贸易,对国内贸易判定纳税地点,也同样有指导意义。

(一)目的地原则

目的地原则是指消费者所在拥有消费税的征税权。在跨境贸易时,出口地出口货物应当免除税收负担(即出口免税),而由进口地实施课税权。因为是进口地向*终消费者提供了公共服务,理应享受消费行为的征税权。如果出口时不免税,相当于是出口地向进口地消费者征了税。

同时,货物在进口时,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而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使得进口国保持税收中立,直到*终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就由进口国来掌控该货物的税负水平。

目前各国都采目的地原则,我国亦如是。

(二)来源地原则

来源地原则是指课税权以及税收收入均由出口国享有,进口国则放弃了课税权。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不常见,但在国内税法*为普遍。比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生产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导致香烟的消费税缴纳在来源地,也就是生产地,而目的地也就是为*终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反而失去了对其消费者的课税权,这促发了目的地地方的极大不满。为了抵销上述税收规定的影响,各地相继成立自己的卷烟厂,并对外地香烟实施歧视*策,引发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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