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税
化肥税
化肥税这一税法是从瑞典当地起源的,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该税,对化肥每公斤氮征收0。6克朗,每公斤磷征收12克朗,使售价平均上35%,税金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等。奥地利、比利时、芬兰等国家也相继开征了化肥税。
瑞典化肥税的相关规定
(1)征税对象
在瑞典境内生产销售的化肥,以及进口的用于转售或自身商业目的的化肥属于化肥税的征税对象。
(2)纳税义务人
①在境内生产销售化肥者的人;
②进口化肥用于境内销售或用于自己商业目的的进口商;
③被税务机关认定的有大批量经销权的化肥贸易商。
(3)税率
采取从量定额征税:
①氮肥,应税的氮肥是指每公斤氮肥中的含氮量不得低于2%,每公斤征收80克朗;
②磷肥,应税的磷肥是指每吨磷肥中镉的含量不少于5克,按磷肥含有的镉含量征税,每克镉征30克朗。
我国对化肥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策的通知》: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口化肥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目前国内化肥增值税的税率调整
销售化肥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