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准印证
发票准印证
税务机关向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发放的一种证明发票准印证是指由税务机关向其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发放的一种证明,以证明该企业具备有印制发票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发票准印证之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由**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纸质发票,按照**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办理渠道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办税服务处受理。
2.其他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指定部门受理。可通过电子税务*办理,如青海省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青海省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电子税务*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青海省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其他发票,按照**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属于税务行*许可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税务行*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关于简化税务行*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要求,招标数量和要求按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当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向国家税务总*青海省税务*提交《税务行*许可申请表》,并在取得《税务行*许可受理通知书》后,领购招标文件,参加公开招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20个工作日内
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海省税务*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申请人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7.印制发票应当使用**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8.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确定,省税务*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9.纸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10.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14.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15.税务机关提供“*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发票准印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