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

导读:间接抵免 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税收采取抵免法,同时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从国际惯

间接抵免

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税收采取抵免法,同时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税收征管经验相对不足,为严格税收征管,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可以实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含义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计算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目前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日本为两层,西班牙为三层,美国为六层,英国不限层次。考虑到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状况和我国税收的征管水平,实施条例对间接抵免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抵免层次和计算方法等详细规定,将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明确。

间接抵免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间接抵免*策规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适用条件

1.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间接抵免热点问答

1.问: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2.问: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3.问: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3.《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五条

4.《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五条

5.《财*部税务总*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二条

6.财*部税务总*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

税务文书
规范性
猜您喜欢......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