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课税
不予课税
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予课税是指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课税通常是指国家课税,指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无偿让渡,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无偿转移或“剥夺”。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个人所得税中*低生活费用不予课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上,个人维持*低限度的生存所需的经济资源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即*低生活费用不予课税原则。不予课税的*低生活费用只限于具有生存意义的生活消费所需消耗的经济资源。当一项生活消费已被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接受,一旦放弃或消费不足可能影响其期待的生活水平的维持时,该项消费才构成不予课税的“具有生存意义的生活消费”。例如,为了维持人的物理存在和必要的劳动能力而发生的吃、穿、用、住、行,或为使功能损伤的身体恢复到健康状态而接受的医疗服务。因此,*低生活费用是生存性消费所需消耗的商品和劳务的*低值,其发生是确定的、强制的且不可选择的。
*低生活费用不予课税是关系纳税人生存权实现的重要原则,不得因纳税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而区别适用。其范围和额度的确定,应当保证纳税人免于负税的所得足以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无须请求他人或国家的物质帮助。*低生活费用既包括常态化、平均化的基本生存性消费,也包括由于个体差异和所处特殊环境而产生的个性化、差异性的消费。为满足上述需求而已经或将确定消耗的财产均应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并以同一方式免于负税,以确保课税禁区对所有*低生活费用的全覆盖。此外,*低生活费用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人普遍预期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增加。
2018年之前,*低生活费用不予课税是通过统一适用的标准定额扣除方式实现的,但仅涵盖纳税人本人普遍的、无差异的基本生存性需求,即个人生计费用,且仅允许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不仅提高了标准扣除额,同时增加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等项目,囊括了住房贷款利息等个性化、差异性的生活支出和家庭生计费用,即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庭的共同消费支出和维持其他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必要支出,并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的方式,将上述支出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以说,生计费用扣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现*低生活费用不予课税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