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三个以上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议或条约。
多边税收协定因涉及的国家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协调起来较为困难,因而签订的较少。世界上已签署的多边税收协定有北欧五国签订的北欧税收公约;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等。其中北欧税收公约是由北欧五国,即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于1972年所签订的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逃税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也是世界上关于这方面内容所签订的唯一的一个有效而且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它为多边国际合作树立了典范。除此以外的多边税收协定其内容多涉及关税和税务行*协作。
多边税收协定的优缺点
多边税收协定的优点在于:促进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同时有利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国际之间逃税避税等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国际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束力以及加强了对国际税务活动的规范。
多边税收协定的缺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由于各国税制上的差异,多边税收协定极难达成;其二,对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冗长不堪,多边税收协定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三,只涉及两个缔约国的争议解决方案对其他缔约国的效力如何,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外,对只涉及某两个缔约国的事项,如果非要规定在多边协定中,建议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并规定只拘束有关当事国。
双边税收协定与多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
多边税收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在结构及文字表述上并无太大差别。诸如对居所、常设机构的定义,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征税权的划分,以及采用抵免法或免税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之规定等等,并不因协定缔约国是两个还是多个而有所改变。因此,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完全可以为多边税收协定所吸纳。
但是,仍有必要设计一些专门针对多边税收协定的特殊规定。如:关于协定履行或解释争端的解决、关于“居住国”的认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