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税率

导读: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税率或零关税。使用特惠税率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税率或零关税。使用特惠税率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率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一般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而实施的。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我国特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间换文协议,原产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间换文协议,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也门共和国等16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间换文协议,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泊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26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4)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在我国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适用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原产于上述1(2)中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16国的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或“受惠国1LD1”;原产于上述1(3)中阿富汗等26国的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受惠国LD”或“受惠国1LD1”或“受惠国2LD2”。标示“受惠国LD”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95%,标示“受惠国1LD1”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2%,标示“受惠国2LD2”的税目约占税目总数的1%。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4)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原产于上述1(5)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缅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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