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3、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纳税担保书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纳税质押生效时间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纳税质押关系的解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质押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