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
审计行*复议
审计行*复议也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工作,属于行*复议工作的内容。
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这项决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确认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需要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税利,处以罚款、扣款、停止财*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经济处理决定。
审计行*复议的特征
审计行*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计行*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行为;
2、审计行*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3、审计行*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4、审计行*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5、审计行*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行为,即审计行*复议决定的;
6、审计行*复议的申请人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7、审计行*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
审计行*复议的范围
审计行*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机关作出的行*处理或处罚不服。
2、对机关采取的行*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机关的审计行*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被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7、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审计行*行为。
审计行*复议的步骤
按照《行*复议法》的规定,审计行*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复议活动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