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信托放款

导读:外汇信托放款 外汇信托放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

外汇信托放款

外汇信托放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批准。

外汇信托放款的分类

股本信托放款。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因外汇资本金不足或实缴困难,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营企业初期,可以申请股本信托放款。中方投资者不能长期占用股本信托放款,一般应在项目分红后或利用其它外汇自有资金偿还股本信托放款本金和利息。

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因为外汇投资不足或临时筹措困难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在引进国外设备或技术时,可以申请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发放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项目建设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准确,不留缺口,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已落实,项目建成后产品有销路并能出口创汇,经济效益良好,还款计划落实。此类信托放款期限一般为3—5年。

临时周转信托放款。“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和国内创汇企业因外汇流动资金不足或临时周转困难,可以申请临时周转信托放款。主要用于季节性临时的原材料集中到货、外销产品临时压库和在途所需周转资金,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所需的预付款项,出口产品或进口材料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长不超过一年。

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信托的特点:

①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财务关系的影响)

⑥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计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而不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损益标准来计算。

⑧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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