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导读: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文件。如果某项合同或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开证行将为此而支付。然而,如果开证由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文件。如果某项合同或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开证行将为此而支付。然而,如果开证由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任何货款或赔款,所以称为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类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将其划分为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对开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商业备用信用证等8种类型。

履约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担保一项支付金钱以外履约义务的备用信用证,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而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应履行已订立合约义务的备用信用证。如申请人不履约,开证行负责退还给受益人预付款和利息。

投标备用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投标人)要求开证行为其保证,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能中途撤标或片面修改标书内容,并保证投标人中标后签约和履约的信用证。

对开备用信用证又称反担保备用信用证,是指用于对其受益人开出的另一单独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书提供担保。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融资备用信用证是指保证付款义务的履行,包括保证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文件。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

直接付款备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一项基本付款义务,特别是与融资备用信用证相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违约的备用信用证。

保险备用信用证是指保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的任何证明文件。它是用来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商业备用信用证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备用信用证具有的法律性质

根据《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是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是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是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是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之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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