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
除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外,还有一类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即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充当金融交易的媒介,所以称为金融中介机构。
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金转移的交易既有直接金融交易,也有间接金融交易()。如果金融中介机构在筹资过程中仅仅是牵线搭桥并提供相关服务,并没有在其中扮演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角色,则属于直接金融;如果金融中介机构在筹资过程中同时扮演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角色,则属于间接金融。
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介绍
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与公司投资、筹资等财务管理活动联系比较密切的金融中介机构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证券女易所和证券公司等。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它是主要以吸收存款方式取得资金,以发放贷款或投资证券等方式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
商业银行贷款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以收取保费作为资金来源,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和给付。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较高的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公司制企业通常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自身的风险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实现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健运行。
(三)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也称为互助基金或共同基金(mutualfund),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本,然后投资于证券的机构。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或开放式。封闭式投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投资基金把许多人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构建投资组合。每份基金的价格波动,与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的构成相关。如果组合中债券的比例大,则基金价格波动较小;如果组合中股票的比例大,则基金价格波动较大。
投资基金的出现和发展,为公司股票、债券等筹资工具提供了更大的流动性。
(四)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是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利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出现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内地有三家证券交易所,其中1990年11月2 6曰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 5日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除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外,证券市场机构还有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它们在公司的投资、筹资、股利分配、收购与兼并等财务管理活动中充当不同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