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

导读: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术语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限额的单位或者个人。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术语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限额的单位或者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合格投资者的含义解读

其实“合格投资者”并不神秘,这个名词的诞生,和私募产品密切相关。私募产品在面向客群、投资起点、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宣传限制等方面和公募产品有较大的区别。以固收类私募理财为例,具体区别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因此,如果想了解、购买私募理财产品信息,需要先拥有合格投资者资格。

合格投资者认证的初衷是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对想要购买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设立了一定的准入门槛。

投资理财为什么要设定“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不同,对风险的感知能力也不同。普通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储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因此,设定投资门槛,严格匹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等级,是为了避免和减少盲目投资和非理性投资带来的风险错配。

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法规规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1.根据《办法》第28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

A.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注意:《暂行办法》第12条与上述规定一致。

2.根据《办法》第32条,下列主体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2)表述为“……备案的投资计划”);

(3)受**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目前可能涉及金管*、央行、证监会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无此规定);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4)表述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根据《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当然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主体,无须穿透。

  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第5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

1.分类:不特定社会公众、合格投资者。

2.合格投资者,是指: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

A.个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i)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ii)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iii)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法人:*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C.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要求

投资于单只:

(1)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2)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3)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投资资金来源的禁止性规定

即: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3条:

1.以非公开募集为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资产、收入要求,对法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与前述《意见》第5条规定一致。

(2)新增或补充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A.依法设立并接受**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B.接受**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C.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要求

投资于单只:

(1)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2)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3)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另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终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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