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底账
电子底账
海关术语电子底账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申请,为其建立的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资料的电子数据库。
电子底账出台背景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质检总*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
电子底账的有效期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2)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
(3)各种检验检疫单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报关),超过有效期无效作废。
提示:
1.超期的电子底账可以申请撤销,重新申报;
2.电子底账数据与报关单实施一单一号,报关单撤销后,引用的电子底账数据可重新使用,不需要重新申报检验检、重新获得电子底账。
电子底账与报关单的核查逻辑
电子底账本质为出口通关单,通关单与报关单联网核查的逻辑仍然存在!
1.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2.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3.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4.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5.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6.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电子底账状态信息注释
1,“海关已入库”,指海关已成功接收电子底账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电子底账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2,“海关已核注”,指该份电子底账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3,“海关已核销”,指该份电子底账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4,“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指海关核销电子底账电子数据不成功。
5,“电子底账已过期”,指该份电子底账超过有效期,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