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导读: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前,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的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前,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的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以广西为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九章第三十二条“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的工作年限(招工表上需有当地劳动*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作年限;

3.退役*人在*队服役的年限;

4.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下乡期间的时间。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的计算

以咸宁市为例:

参保人员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转业*人的*龄;除儿童、学生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上四种情形,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以重庆市为例:

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财**重庆市地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财**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在江北区正常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暂停参保人员不认定医保工龄,待其正常参保后再认定)工龄认定原则如下:

1.2004年12月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部分工龄主要通过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的招工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确定。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时间-招工手续(进单位)时间=医保工龄。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外省以单位身份参加社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要结合档案记载认定医保工龄,不能单纯凭社保缴费认定)。

特别提示:以单位身份参加医保的人员,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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