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种类

导读: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Typ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

行*处罚种类

行*处罚种类(Typ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行*处罚是指特定的行*主体对违反行*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行为。

行*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章行*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拘留;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处罚规定,行*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处罚规定,行*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处罚。拟补充设定行*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处罚。

法律、行*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给予行*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处罚。拟补充设定行*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给予行*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法规的,**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处罚。罚款的限额由**院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对违反行*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处罚。

行*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处罚法定原则

行*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处罚权的行*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处罚。在行*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处罚,行*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机关所给予的行*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行*机关如果在行*处罚中剥夺了行*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行*处罚是一种具体行*行为,所以行*处罚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机关作出的行*处罚行为,可以申请行*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机关违法给予行*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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