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

导读: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

除斥期间的期限

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行使条件和期限。

除斥期间的计算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但如果自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五年,权利人才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起算除斥期间,不能像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所以它也叫“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与除斥期间相近的一个概念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但两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干请求权,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权。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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