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费

导读: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

(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

(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

(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部门、人事行*部门、卫生行*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院劳动保障行*部门会同**院卫生行*部门等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同时,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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