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行*裁决
行*裁决是行*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行*裁决的特点
行*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行*裁决事项的范围
行*裁决的受理范围是与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裁决的受理范围。
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矿区范围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采购投诉处理、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水事纠纷处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利使用权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等。
行*裁决的基本程序
行*裁决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送达等,行*机关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便于当事人依法提出行*裁决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立行*裁决告知制度
1、对于能够通过行*裁决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
2、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对于调解不成的有关土地、林地等纠纷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裁决化解纠纷。
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于能够通过行*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书面告知行*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治安调解与行*裁决的区别
1、对象不同:行*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
2、效力不同:行*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治安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救济不同:行*裁决是具体行*行为,可以提起行*诉讼和行*复议,治安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诉讼和行*复议的方式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