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行政执法
服务型行*执法
服务型行*执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制型、粗暴型、机械型行*执法而言的,是指行*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和服务型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开展行*执法、推进依法行*要切实做到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
推进服务型行*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2、建设服务型的重要内容。
3、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促进执法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
4、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服务型行*执法的特征
1、其根本要义是法治和服务型要求的统一。
2、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其内在目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其基本方式是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并用。
管制型行*执法和服务型行*执法的区别
管制型行*执法中也有服务,但它的服务从属于管制,提供的有限服务是为了管制,服务是实现管制的一个工具。服务型行*执法中也有管制,但它的管制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服务,管制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强调“三个优于”:
1、事前提示优于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罚。
2、柔性方式优于强制方式。
3、理性执法优于机械执法。
相关法律对服务型行*执法的要求
《河南省行*执法条例》第八条行*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执法。
《河南省法治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关于服务型行*执法的内容:
1、对地方各级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执法建设,转变行*执法理念,创新行*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执法先进典型。
2、对县级以上部门、中央驻豫行*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执法建设,转变行*执法理念,创新行*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执法先进典型。
法治和服务型要求的统一
1、法治要求坚持依宪施*、依法行*,把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低限度的行*准则。
2、服务型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法治的更高目标。
3、法治强调的是行*的规范和方式,服务型强调的是行*的宗旨和导向,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提出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4、实现依法行*践行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引领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