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导读: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行*调解

行*调解,是指行*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调解与行*指导的区别

行*调解与行*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点,都是柔性执法方式,都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都是为了实现行*目的等,但还是有明显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行*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方法,是行*机关为化解矛盾纠纷而居中对发生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调整的是行*争议和民事纠纷。而行*指导是行*机关对行*相对人提出指导、建议或敦促,调整的是行*相对人的行为。

2.运作方式不同。行*调解具有三方性,是行*机关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劝导,使他们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而行*指导行为不具有三方性,是行*机关直接对行*相对人进行指导、建议的双方关系。

行*调解的范围

1.行*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机关之间的行*补偿、行*赔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裁量权作出的行*行为不服的行*争议。对依法申请行*复议的行*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机关履行行*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调解的主体

1.行*争议由作出具体行*行为的行*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调解,由行*机关负责投诉举报或者执法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民事纠纷由具有行*管理职能的行*机关调解,由具体承担监管、执法、服务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

3.行*调解一般由一名行*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行*调解员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由行*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

行*调解的条件

1.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2.争议纠纷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行*调解范围。

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行*调解。

4.当事人未选择其他法定途径。

行*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自愿;三是行*机关在行*调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强权的因素,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提供*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则。设立行*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因此,在行*调解中,必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的产生。

行*调解的程序

1.行*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

3.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行*调解的启动

1.行*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调解。

2.依职权启动行*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3.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行*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行*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和行*执法、受理投诉举报时,对符合行*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其选择行*调解解决行*争议或者民事纠纷。

算术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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