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硫附加费
低硫附加费
海运附加费低硫附加费LSS(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是为弥补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SECA)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费。
该费用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发生在货物抵达港口起卸前。类似的附加费还有很多种,包括ORC、OTHC、CAF、DOC、PCS等等,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低硫附加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低硫附加费是由物流供应商在其提供运输服务中产生的,为其船舶在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与运输过程紧密相关,并且是在货物起卸前发生的,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所述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成交方式采用FOB(离岸价)条款,低硫附加费明确由进口货物收货人实际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如果是CIF或CNF(成本加运费)条款,则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已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不另外计入完税价格;如不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实际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须如实向海关申报。
低硫附加费如何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低硫附加费可以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内。如果首次申报未报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后续申报:
1、货物申报后放行前,企业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将费用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2、货物放行后,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企业在收到海关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发送的价格审核电子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3、货物放行后,企业自查发现漏报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纳税申报时需确认低硫附加费的支付情况:
1、成交方式如果是FOB条款
通常情况下,成交方式如果是FOB条款,低硫附加费由进口收货人承担,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2、如果是CNF或CIF条款
如果是CNF或CIF条款,就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认,如已包括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则无需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如不包括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实际由进口收货人承担,则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3、LSS的费用归属
通常认为LSS费用不属于起运港本地费用(local charge),应该属于海运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一些货代把LSS包含在海运费里报一个ALL IN价是合理的。
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从而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如申报时确定无需支付低硫附加费的,在备注栏注明“无支付低硫附加费”。
2、申报时不确定是否需支付低硫附加费或不确定具体数额的,在备注栏注明“低硫附加费不确定”。申报时已确定低硫附加费并已向海关申报并计征的,在备注栏注明“低硫附加费已计征”。
提示:其中对于“低硫附加费不确定”的报关单,在相关费用确认后及时向现场海关申请修改相关报关单数据。别忘了同时将“低硫附加费不确定”修改为“低硫附加费已计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