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特点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类型
1.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的3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2.*长诉讼时效
*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