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任何拥有技术秘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其技术秘密。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后实施该技术秘密成果。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应负一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
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约定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