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补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返还等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概述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员工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