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号:GB 4915-2004
标准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替代以下标准:GB 4915-1996;被GB 4915-2013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