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第一次修订于1996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15—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GB4706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形成的,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15—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本部分的7.6增加了IEC60417-1规定的5582符号“适合于在洗澡或淋浴时使用”;———本部分删除了对装有电源软线长度不超过2m 的手持式干发器,其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可以相应减小的要求。
标准号:GB 470615-2008
标准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英文名称: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9-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4家用保健器具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70人体保健器具
替代以下标准:替代GB 470615-2003
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