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31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

2025-06-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的灶。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的燃气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19—1997)。

标准号:HJ/T 311-2006

标准名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英文名称: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Gas Ranges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性质:推荐性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6-11-15

实施日期:2007-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Q8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环保、保健与安全>>环境保护>>1302001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替代以下标准:HJBZ 19-1997;被HJ 311-2017并废止

起草单位:国宝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发展中心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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