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收支分类科目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05,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5项)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概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实施征收后,县(市、区)人民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只有在筹得社会保障费用后,才可以展开征收工作,并且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之后,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据实结算。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
2.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4.征地公告发布后户籍迁入或公告发布前已迁出本行*村的人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
缴费人应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或*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缴费人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进行缴款的,需在3日内缴清费款,逾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作废。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会向您提供财*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以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