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入事业费

导读:拨入事业费 会计科目 拨入事业费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上级

拨入事业费

会计科目

拨入事业费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财*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

会计制度下“拨入事业费”科目的相关规定

财*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会计制度——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会计制度下,关于“拨入事业费”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拨款结转”和“财*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拨款结转”、“财*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财*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对余额中属于同级财*拨款资金的,按照原账的“财*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处理方式处理。

按照原账“财*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拨款结转”和“财*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登记“非财*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中非同级财*拨款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拨入事业费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事业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核销应由事业费拨款核销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费支出"科目;将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2.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

事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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