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发展基金

导读:事业发展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的“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事业

事业发展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的“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相关规定

《律所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因此,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的“事业发展基金”,属于合伙律师或个人出资律师缴纳个体、经营所得税后的资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事业发展基金的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盈余公积科目解读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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