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资借款

导读:基建投资借款 会计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建

基建投资借款

会计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自2019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基建投资借款明细科目设置

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还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相关账务处理

1.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2.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4.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部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豁免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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