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503,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注:新会计准则(2007年始实施)下,“营业费用”科目已改为“销售费用”科目。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相关术语解释
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2、租赁的相关解释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