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导读: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业务概述

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上述事项在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行*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应该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计算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计算公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2)工作量法

计算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

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小于其预计净残值。当双倍余额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小于用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算得的折旧金额时,就要将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净值)扣除净残值后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一般*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率用一递减分数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的和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

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计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研发支出

在建工程

贷:累计折旧

实务处理

对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人员核算时一般根据用途计入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核算,下面将通过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实务处理。

【案例】某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017年1月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确定的各车间及厂部管理部门应分配的折旧额为:一车间1 500 000元,二车间2 400 000元,三车间3 000 000元,厂管理部门600 000元。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一车间 1 500 000

制造费用——二车间 2 400 000

制造费用——三车间 3 000 000

管理费用 600 000

贷:累计折旧 7 500 000

再贴现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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