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收入

导读: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依据《会计制度》而设置的“经营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401,属于收入类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经营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在专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依据《会计制度》而设置的“经营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401,属于收入类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经营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和收入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

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相关处理如下: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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